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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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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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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部门印发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各业务科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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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依申请公开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办公室 |
按要求更新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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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设置 |
领导介绍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机构领导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法定公开事项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人事科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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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人事科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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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内设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人事科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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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自然资源局一览表 |
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办公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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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办公室 |
按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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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公开 |
—— |
对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局重点领域工作信息进行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各业务科室、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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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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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及局属事业单位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人事科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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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 |
公共法律知识及自然资源领域重要法律法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各业务科室 |
按要求及时做好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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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政府规章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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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
按要求动态调整、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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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 |
——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预算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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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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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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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十二条 第三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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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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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
行政法规 |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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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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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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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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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障中心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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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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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自然资源局单位公开信息的批评和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门户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