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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党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厅党组的工作安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凡涉及全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四)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五)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重大决策和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全市自然资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三)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等。以局党组名义出台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局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科室职能职责,本级管理或需报上级批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五)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法制工作、信访维稳工作、信息公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理、审计工作、巡察工作、督查检查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六)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二)县(处)级干部推荐等事项,确定科级、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的评先评优、奖励及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四)其他干部任免和调整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两统一”职责范围内全局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安排。
(二)全局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安排和调整事项。
(三)单笔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次账面原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事宜。
(四)全局重大活动、会议安排。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年度项目预算申报、调整事项。
(二)除工资、社保、公积金、税金、车辆保险、职工体检、水电暖等费用外,局属各部门、单位单笔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三)其他需要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领导班子以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决策按照议题酝酿、议题讨论、会议表决、会议纪要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议题酝酿
(一)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班子成员或局属部门、单位提出,局党组书记同意。议题承办部门应就议题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情况,并提出可行性方案,必要时应进行分析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听证会等方式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议题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撰写书面汇报材料,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费用议题一般应先经局财务科审查,材料应当简明扼要、问题清晰,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呈送局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三)局办公室根据局党组书记意见,明确会议议题、时间、参会和列席人员等,经审定后通知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研究审议前,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进行充分思考酝酿。会前应充分准备,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第八条 议题讨论
(一)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二)会议一般由局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汇报内容要围绕主题,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
第九条 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条 会议纪要
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专人专册做好会议记录,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牵头实施。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机关纪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主动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情形
对以下情形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决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力、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或未作出补救措施的;违反保密纪律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