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资料来源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 2026-08-14 字号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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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案件名称 郑志军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自然昆罚字〔2025〕第001号
行政相对人 郑志军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采矿权,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8日擅自在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哈德门村采挖砂石688立方米,涉案矿产品价值经认定为44047.40元。
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688立方米矿产品;
3.处以罚款人民币132142.20元(壹拾叁万贰仟壹佰肆拾贰元贰角)
作出处罚机关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