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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 |
|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 案件名称 | 郑志军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包自然昆罚字〔2025〕第001号 |
| 行政相对人 | 郑志军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采矿权,于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8日擅自在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哈德门村采挖砂石688立方米,涉案矿产品价值经认定为44047.40元。 |
| 违反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688立方米矿产品; 3.处以罚款人民币132142.20元(壹拾叁万贰仟壹佰肆拾贰元贰角) |
| 作出处罚机关 |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