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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速增效,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31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在包头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办理以下业务:
(一)资质申请:新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7类乙级测绘资质;
(二)专业类别变更:增加或删除同一资质等级的专业类别;
(三)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测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更;
(四)补充和修改数据:包括增加或删除测绘专业或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二、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附件1规定。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
四、审批机构
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具体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与科技科承担,由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专职审批人员,负责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初审工作;测绘地理信息与科技科负责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市局分管领导负责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的终审与签批工作。
五、审批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按照相应政策和规定要求(具体可参照附件3《测绘资质办理标准化手册》),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准备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到位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填报、上传申报资料;
(二)市自然资源局专职审批人员登录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开展资料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如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将办理测绘资质业务单位的基本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无问题的,资质审批通过;
(五)申请单位凭单位法人账号登录自治区“蒙速办”APP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咨询电话:0472-6978790
监督电话:0472-6978877
联系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29号308室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2.申请材料目录
3.测绘资质办理标准化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