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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人:
关于您通过信函方式,多渠道反映的“在内蒙古包头市大青山上,发现一起非法采石、挖沙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事项,我局已收悉,局主要领导及时进行了调度,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人于2025年8月21日对举报区域进行了实地踏勘。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协调大青山管理局、公安等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举报的“大约在8月1日左右,在内蒙古包头市大青山上,发现一起非法采石、挖沙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出山有检查站还装有摄像头,为什么犯罪分子会大张旗鼓破坏生态环境,请国土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严查此事,怀疑是坚守自盗案件”的问题。
经执法人员对举报区域现场勘察、调取监控、周边走访,核实该点位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徐记沟缓冲区。经询问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看检查站监控,2025年7月28日至8月3日时间段内该点位及周边未发生上述犯罪行为,经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环食药刑侦大队查看保护区外围调查,该时间段、该区域未发现有拉运车辆、机械出入保护区,不存在坚守自盗行为。
(二)关于举报的“从现场来看应该是晚上作案,违法分子动用装载机和大型勾机以及大型翻斗车将半座山移平,山上的草坡、树木以及滴灌的管路全部被破坏”的问题。
经现场核实,该点位区域非自然原有的山坡,为2017年保护区青山辖区集中清理的86家工矿企业其中之一遗弃的石粉堆,根据近三年该区域遥感影像图,证实举报地点仅有零星野草生长,并不存在举报信所称的草坡、树木、滴灌管路。
经进一步调查走访,现场确实存在施工作业痕迹,作业单位为包头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为治理历史遗留的废弃石粉堆,按原定计划是将废弃石粉堆放缓,然后覆土、复绿。该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及其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青山区大青山南坡绿化生态修复工程及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三)关于举报的“要求抓到犯罪分子依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今年把这座山用好土回填起来,明年春天在山上种满松柏树,破坏的滴灌管路造价赔偿,处理结果将看山上回填情况及种树情况,如果今年未回填或明年山上没有种树,说明你们没人管,我将不停将此事向内蒙、北京反映。”的问题。
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青山管理站核实:您所称的“这座山”是人为生产作业后形成的石粉堆,不是自然存在的山或坡;该区域原本不存在滴灌,所以不存在被破坏滴灌,不存在造价赔偿;因该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您要求“回填土、种满松柏树”的要求与现行保护区管理政策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故我局无法给予支持,您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青山管理站具体咨询了解。
二、处理整改情况
2025年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青山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护中发现,包头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在徐记沟缓冲区石粉堆(中心坐标:109.9780;40.7182)进行施工作业,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包青简罚〔2025〕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业单位当场停止施工,并提供该工程项目实施相关资料。
因其未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备及同意,擅自在缓冲区施工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青山管理站已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大青山管理局持续加强对徐记沟及周边区域的监管力度,防止私挖盗采行为发生,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2025年8月18日我局接到匿名来信举报后,第一时间通过信件封皮预留联系信息积极与您联系,因您预留的电话号码经拨打为空号,故无法与您建立实际有效的沟通联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导入行政履职程序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于2025年9月1日向您出具了书面《告知书》并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送达,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书》也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如日后您有所需,可与我局信访部门联系领取。
如对本处理结果有异议,请自收到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逾期不提出行政复议,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