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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1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72-688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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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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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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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汉村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厂汉村 |
150207105200JA00013 |
土地面积:51244.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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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汉村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厂汉村 |
150207105200JA00014 |
土地面积:689434.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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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