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908 |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便签 |
| 公文时效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4日 |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4日
包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依据自然资源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5.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1.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2.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四个边界”,即划清全面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自然资源基本情况
我市涉及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7类,根据包头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初步数据统计,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资源。全市现有自然保护地12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昆区、青山区、石拐区、土右旗、固阳县;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3个,分别为东河区的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昆区和九原区的梅力更自然保护区,以及达茂旗的巴音杭盖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2个,全部位于固阳县,分别为春坤山自然保护区和红花敖包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已无保护价值,拟优化整合撤销,已报国家等待审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1个,位于达茂旗的希拉穆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分别为石拐区的五当召国家级森林公园(拟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叠保护地优化整合撤销,已报送国家等待审批),土右旗的敕勒川国家级森林公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1个,东河区的阿善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2个,分别为黄河国家湿地公园和昆都仑国家湿地公园。
(二)水流资源。全市水流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全市水流资源分布很不均匀,主要分布于九原区、土右旗、达茂旗和稀土高新区。
(三)草原资源。我市草原资源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主要分布在达茂旗和固阳县。
(四)森林资源。我市森林资源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主要分布在石拐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
(五)湿地资源。我市湿地资源包括沼泽草地、内陆滩涂,主要分布在达茂旗。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白云矿区、达茂旗、固阳县。
(七)荒地(荒漠)资源。我市荒地(荒漠)资源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主要分布在达茂旗、固阳县。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市及各旗县区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自治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支持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旗县区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全市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数量、种类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参照自治区、市本级做法。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旗县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限,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跨旗县区自然保护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旗县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跨旗县区河流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
3.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林草局、有关旗县区政府,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自治区退耕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进行确权登记。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进行登记。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林草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尚未登记发证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划定登记单元(在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结合自治区退耕还林等生态修复工程,做好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等相关工作,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旗县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6.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旗县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对本区域内管理的荒地(荒漠)资源,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划定登记单元,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跨旗县区的荒地(荒漠)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
7.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四、计划安排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工作目标。
(一)2020年10月-2021年6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制定各级负责登记的全市自然资源清单目录,清单目录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随时调整。
各旗县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2021年6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旗县区政府名义印发。
(二)2021年7月-2022年12月,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做好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或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地,以及重点水流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上半年主要完成市本级管理的森林、草原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下半年主要完成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旗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有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本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
(四)加强质量审核。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五)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