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905 |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包府办发〔2020〕81号 |
| 公文时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
《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有效;《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废止。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
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充分协商退出、权利义务对等、补偿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2.坚持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原则。区分矿业权出资性质、勘查程度、开采现状、资源储量等,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分类实施,有序退出。
3.坚持充分协商退出原则。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旗县区政府要与矿山企业充分协商,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矿山企业有效投入成本和损毁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双向评估、双算账。
5.坚持补偿合理合法原则。坚持取缔非法,补偿合法。对过期无效矿业权要依法废止,注销矿证,不予补偿;对通过缩小矿区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不予补偿;对在期有效的合法矿业权和按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坚持勘查开发风险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以核定的矿业权人勘查开发有效投入成本为主,进行合理补偿。退出补偿的矿业权,矿权人要先退出后补偿,先治理后补偿。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2月底前,各相关旗县区政府对依法取缔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发布关闭公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2019年12月底,自然保护区内合法有效矿业权人与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签订退出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责任。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退出。
二、退出范围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段)、梅力更自然保护区和巴音杭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内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退出。
三、退出方式及适用条件
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采用注销、缩小矿区范围、补偿三种方式分类退出。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注销方式退出
1. 探矿权
(1)探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涉及财政出资的;
(3)有效期已到,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明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5)同一勘查阶段提出再次延续申请,勘查面积已不能满足缩减要求的;
(6)根据现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已查明储量被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的。
2. 采矿权
(1)采矿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
(2)采矿许可证于2015年5月8日前已到期,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或虽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齐全资料办结延续登记的;
(3)2015年5月8日前,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依法关停、关闭、取缔的采矿权;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明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5)资源枯竭或没有剩余服务年限等不具备延续条件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可自愿申请以缩小矿区范围方式退出
1. 探矿权
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剩余面积大于勘查许可证首次载明面积25%的探矿权,在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2. 采矿权
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剩余面积保有资源储量能够满足最低生产规模的,在扣除与保护区重叠区域后,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注销、缩小矿区范围方式退出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以补偿方式退出
1. 退出补偿范围
以2015年5月8日,环保部等十部委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为时间节点,对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在期有效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的在期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予以退出补偿。
2.退出补偿标准(1)探矿权
补偿金额=勘查投入+(证载勘查许可证面积÷首次证载面积x已缴纳价款)-实际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费用。
①勘查投入由旗县区政府以公开方式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和《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版)、矿业权人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票据、实物资产清单、工作量、投入资金数额等有效投入进行审核认定,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
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旗县区政府根据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以公开方式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核定实物资产清单、工作量、投入资金数额,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的依据。
②矿权人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旗县区政府实施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依据实际投入予以认定,并从矿业权人补偿金额中扣除。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费用计入恢复治理费用中。
(2)采矿权
补偿金额=矿山建设投入+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价款+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账户余额-实际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费用。
①矿山建设投入包括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矿山建设投入由旗县区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票据、实物资产清单、工作量、投入资金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具体评估范围:包括矿山生产、加工必备的各类专用固定式设备等;用于生产、生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旗县区政府根据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以公开方式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核定实物资产清单、工作量、投入资金数额,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的依据。
②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的核实,根据已缴纳价款证明(含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交款收据、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组织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剩余储量对应的退还价款数额(按当时缴纳价款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出具退还价款通知书。
③矿山环境由矿权人自行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旗县区政府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由市、旗县区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并从矿业权人补偿金额中扣除。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费用计入恢复治理费用中。
3.退出补偿程序
(1)探矿权
①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提出退出补偿申请,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并与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框架协议。
②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委托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人的勘查有效投入进行评估核定。
③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方案,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监督矿业权人按照评审通过的方案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作,并对恢复治理成果进行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方案编制费用从退出补偿费用中扣除。
④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依据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验收的矿山企业,予以分期兑付补偿;对未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验收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予以分期兑付补偿,仍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偿;对由市、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矿山的,市、旗县区政府实际投入恢复治理费用从退出补偿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依法追偿。
(2)采矿权
①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提出退出补偿申请,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并与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框架协议。
②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委托依法选择的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矿业权人的矿山建设投入进行评估核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剩余资源量,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退还价款通知书确定应退还价款。
③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方案,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监督矿业权人按照评审通过的方案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作,并对恢复治理成果进行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方案编制费用从退出补偿费用中扣除。
④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依据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验收的矿山企业,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分期兑付补偿;对未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验收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分期兑付补偿,仍未通过验收的,不予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补偿;对退出企业不予治理的,矿山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动用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从退出矿山的补偿费用中扣除,补偿费用仍不足部分要依法追偿。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旗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各相关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涉及退出补偿的探、采矿企业要“一矿一方案”,与退出矿山企业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负责依法选取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矿业权的勘查有效投入、矿山建设投入进行评估确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负责退出补偿资金的筹措、补偿金额的认定、支付,以及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注销退出矿山企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核算应退还矿业权价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指导旗县区政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工作,建立矿山退出关闭档案;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退出补偿资金,对市自然资源局核算的矿业权价款退还数额进行复核,涉及中央、自治区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部分,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其中中央分成部分向财政部驻内蒙专员办提出退还申请,按期将退出补偿资金、矿业权价款拨付旗县区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价款、资产评估、退出补偿、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等工作进行跟踪审计;税务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的探、采矿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稽查;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退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火工产品等证照。
(二)矿业权人通过虚报工作量、虚增投入资金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收缴骗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评估机构、地勘单位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帮助矿业权人骗取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五)各旗县区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会商市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8月28日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