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实施地价支持政策的意见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3904 |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 包府办发〔2020〕55号 |
| 公文时效 | 成文日期 | 2020年08月11日 |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实施装配式建筑,在地价政策方面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予以支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价确定
按照企业负担一部分、配套费减免一部分、地价支持一部分的总体思路,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商业和住宅项目,其装配式建筑分摊的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在评估正常市场地价的基础上下浮8%。
二、批后监管
项目建成后,由市住建局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实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比约定减少的,由市住建局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市自然资源局,并督促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按减少的建筑规模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