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自然资源有关的规划计划;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执法监察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六)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包头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网址是:http://zrzyj.baotou.gov.cn),在公开目录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29号(邮政编码014010);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2-6978797
传真号码:0472-6978798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领取,也可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机关的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472-6878877
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29号
邮编:014010
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