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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52号)、《包头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包社信办发〔2019〕19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本级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局属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失信情形
第五条 自然资源市场失信行为包括一般失信情形和严重失信情形。对失信情形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发生一般失信情形的列入异常名单管理,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信情形:
1.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未按承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等。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整改或催缴仍不整改到位的。
2.未依法取得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手续,非法占用、转让或倒卖建设用地;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验收确认书等,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施地质勘查或矿山开采。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失信异常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情形:
1.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决定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恶劣的。
2.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且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催告多次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3.宗地经批准调整建筑面积、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催缴多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又拒不缴纳的。
4.欠缴土地出让金超过合同约定60日,或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造成事实拖欠超60日,经依法催缴多次仍不缴纳的。
5.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影响恶劣的。
6.采取行贿、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影响恶劣的。
7.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或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办理涉及土地、规划、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环节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成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活动;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失信认定
第八条 失信信息采集。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符合列入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管理范畴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相关行政相对人书面出具《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附件1)或《拟纳入失信黑名单告知书》(附件2)。
第九条 异议处理。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失信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作出信息采集、认定的部门、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审查确认。各部门、单位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决定书》(附件3)或《纳入失信黑名单决定书》(附件4)。决定书中应注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等内容,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由失信信息采集部门、单位负责对失信信息出具《失信异常名单公示表》(附件5)、《失信黑名单公示表》(附件6),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及数据库录入等工作,失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失信异常名单期限为2年,纳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到期后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修复。被列入失信信息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或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报《拟解除失信信息申请表》(附件7),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实达到整改标准后,从失信信息名单中解除。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失信异常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以下公示及信用惩戒措施:
1.在包头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以下公示及信用惩戒措施:
1.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在“信用包头”平台系统和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竞买;
4.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
5.限制参加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6.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信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
2.拟纳入失信黑名单告知书
3.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决定书
4.纳入失信黑名单决定书
5.失信异常名单公示表
6.失信黑名单公示表
7.拟解除失信信息申请表
附件1
拟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告知书
:
经信息采集、初步认定,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存在 的失信行为,根据《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异常名单,实施公示及信用惩戒,现予以告知。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拟纳入失信黑名单告知书
:
经信息采集、初步认定,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存在 的失信行为,根据《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黑名单,实施公示及信用惩戒,现予以告知。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纳入失信异常名单决定书
经信息采集、认定,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存在 的失信行为,根据《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你单位纳入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异常名单,实施公示及信用惩戒,公示期为2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抓紧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向我局提交《拟解除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申请表》,经审核达到整改标准后,可从失信名单中移除。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纳入失信黑名单决定书
经信息采集、认定,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存在 的失信行为,根据《包头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你单位纳入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黑名单,实施公示及信用惩戒,公示期为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你单位抓紧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向我局提交《拟解除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信息申请表》,经审核达到整改标准后,可从失信名单中移除。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失信异常名单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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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 |
发生区域 |
纳入期限(起止日期) |
附件6
失信黑名单公示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公民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 |
发生区域 |
纳入期限(起止日期) |
附件7
拟解除包头市自然资源领域
失信信息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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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公民姓名) |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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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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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公民住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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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民)违法违规情况及整改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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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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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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