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十四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资料来源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字号 : 打印


        包头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为全面深化信用包头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十四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发展成就和形势要求
   第一节发展成就

      经过"十二五,及"十三五,时期建设,全市社会信用建设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数量稳步增加,信用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社会认知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在经济运行层面,已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报告等方式,推进了信用资本逐步参与资源配置;在社会治理层面,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记录等信用资质,推进以实物资本为核心,转变为以信用为核心,引导树立企业家的信用精神、信用文化、信用品牌。
      1.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定出台了《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包头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包头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包头市企业信用红黑榜制度》等一系列政策规章,为营造我市优良信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领域也研究出台了对行业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这些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2.平台建设有序推进。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包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包头市信用平台)一期项目已稳定运行十年,目前,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已开展包头市信用平台二期项目建设筹划工作,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截至目前,包头市信用平台已实现与全市10个旗县区和57个部门、单位的U盾部署,共归集全市274614个市场主体、70个机关事业单位、1355个社会组织、188858个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1286695条。全市(包含旗县区和部门、单位)已有413个单位的742个用户在"信用包头,网站上开通了"双公示,账户,累计报送"双公示,信息83308条。包头市信用平台已经成为"上联国家、自治区,下通旗县区、横贯委办局,的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为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专项治理成效明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煤炭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召开约谈会,对煤炭行业涉黑名单企业进行了约谈并限令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国家反馈;结合国家及自治区工作部署,组织推进了全市医疗保障、食品药品、工程建设、城市道路、家政服务、公租房及科研等领域信用体系专项治理。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了失信频发、高发态势,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对改善社会风气,营造和谐诚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4.诚信宣传广泛开展。组织全市一百余人参加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巡讲会议,利用旗县区、行业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形式,深入讲解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包括东河区、稀土高新区、土右旗以及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等一批旗县区及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型信用宣传活动,有效推进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此外,各单位在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落实国家"诚信建设万里行,的工作部署,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纷纷开展诚信万里行宣传活动及讲座,将信用宣传变成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普及的一项重要内容。
      5.信用监管扎实推进。为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目前包头市信用平台已经与市审批服务局系统进行平台对接,将信用查询嵌入日常监管。积极响应国家发改委推出的"信易+,工程,整合政策与服务资源,通过信用产品和信用环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难题,建立了"包头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全市推广了主要依据企业各项信用数据指标以及现金流水指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循环授信的信用贷款,此项工作获得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守信激励创新奖"。
      6.信用奖惩有力有效。近年来,我市先后转发了国家部委联合签署的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截至目前,包头市信用平台累计归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1004条,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18795条,并推送共享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对信息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全市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649人,限制乘坐飞机共计18.2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含高铁)共计12599人次,有效发挥了信用惩戒的"利剑,作用。

第二节形势要求


      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其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市场环境和质量的改善提升等对信用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智慧化、场景化水平有更高要求。信用作为道德和规则约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十四五,时期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构建需要进一步健全信用作用的发挥机制。
      2.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使命。"十四五,时期是自治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撑,加强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软实力,形成可信、互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3.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对深化信用建设提出新要求。随着我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任务要求及包头市信用平台的建成,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应将发展重心从平台建设向场景应用转变,强化信用在惠民便企服务中的作用,要求以信用画像助力政府精准服务,以信用科技助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以奖惩联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信用应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将信用包头建设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总体思路
第一节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我市奋力谱写新时代新篇章的发展主线,以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节基本原则


      ——依法建设,规范发展。坚持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切实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建设,开启信用包头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反响强烈、失信易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应用,依法奖惩。规范和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

     ——培育市场,激发活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推进信用服务有效供给,加大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创新力度,运用市场化机制提升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信用服务供给与需求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内一流水平、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满足人民对诚信环境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到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信用制度更加完善,信用政策、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形成;信用数据要素市场初步形成,市、县(区、旗)两级信用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建成,实现互通共享,包头市信用平台与市场化征信系统形成可信的安全共享网络;信用服务支撑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发一系列信用产品和服务,形成国有控股信用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和市场化信用应用服务合作体系,信用建设长效机制运行良好,形成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分工明确的信用体系共建长效机制。
      ——到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支撑高质量升级发展。生态文明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失信问题可管可控;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明显,政务诚信评价居自治区前列,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运行良好,联合奖惩更加规范有力;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效果明显,营商环境评估居自治区前列,信用在市场要素聚集、配置过程中作用明显,形成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产业发展的局面;民生服务领域诚信水平提高,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幸福产业诚信品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居自治区前列,信用价值感知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强化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的贯彻落实


      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配套落实机制。依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完善包头市信用管理配套相关制度,使其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一致。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确保信用建设工作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2.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在"十三五,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各部门、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惠民便企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信用平台管理制度,推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建立完善本旗县区、本行业信用平台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应用制度、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服务制度,健全信用联合奖惩等配套制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基于信用承诺场景分类,明确信用承诺标准规范和流程,完善主体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报告应用制度体系,推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使用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运用场景和规范。
       3.健全社会信用标准规范体系。参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加快建立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标准规范、信息处理和反馈标准规范。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分类和共享开放标准、系统和网站建设标准、接口技术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数据质量校验标准以及基础性公共信用产品规范、信用异议和信用修复流程服务规范,制定"信易+场景,建设规程及建设清单,全面提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性,在规范基础上促创新。

第二节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


      全面优化包头市信用平台、旗县区信用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系统功能,提升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能力,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1.全面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改造包头市信用平台,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和应用的能力。健全信用档案管理、信用监测预警等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对社会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全面优化"信用中国(包头),网站的服务功能。依托"信用中国(包头),网站,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违约信息、违法信息等,完善市场声誉机制。加快包头市信用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金融机构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为丰富监管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创造条件。
      2.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包头市信用平台的支撑保障能力,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充分共享,建立与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纳税服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效果可评估,提高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健全企业征信和评价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信息产品。
      3.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库。持续做好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提高数据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信用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等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扩大信用服务,拓宽信用服务渠道,通过"信用中国(包头),网站、"信用包头,微信公众号等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
      4.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信用信息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优化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投入,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效防范风险,构建高效、可靠、易用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第三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与信用深度融合。基于包头市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分类开发信用接口,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受理、办理、办结过程中对信用接口的全流程调用和反馈,形成事项办理与信用深度融合的流程闭环。加强行政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通过包头市信用平台为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开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非企业法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加强公共服务领域信用信息查询应用,鼓励在公共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城市落户、教育、就业、创业、交通和旅游等领域,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服务。
      2.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求,选取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各级信用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抽查等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对不履约的承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
      3.扎实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市场主体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推动相关单位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积极参与相关领域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
      4.持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我市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以税收征管、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文化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和不同风险等级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和激励惩戒手段,依托"信用中国(包头),网站对信用监管信息进行公示。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联动,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全面提升公共监管资源配置效率,大幅降低市场监管成本。
      5.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实施激励或者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实施对象及责任分工。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包头市信用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等动态协同功能。以应用为出口,全面倡导查信用、用信用、守信用,坚持边建立边应用,鼓励在公共资源分配、社会保障、城市落户、教育、就业、创业、交通和旅游等方面为诚信个人、法人提供"免押金、减证明、简手续、降收费,等便利服务。对失信的个人、法人设立行业或领域准入限制,真正起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作用。严格落实国家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大力开展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围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金融领域失信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实名登记制度,以居民身份证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在各地区、各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建档,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对屡罚不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主体,加大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整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强大合力。
      7.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完善信用修复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建立信用修复辅导机制,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帮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促进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恢复信用水平。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便捷的信用异议处理服务,优化处理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社会主体的影响,切实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8.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包头),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按时限要求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