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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23〕499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制定了《包头市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包头市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市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499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举措。
一、充分认识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新时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此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全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实际,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有序推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以及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监管措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到2025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重要系统、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目录化、清单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信用监管覆盖全市主要市场监管行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信用联合奖惩作用有效发挥。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治理能力持续增强,“信易贷”模式全面推广,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覆盖率、可得性、便利度显著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包头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三、工作任务
(一)筑牢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
1.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以及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和地方实际,重点抓好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履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诚信选树等工作,持续对《条例》的内容主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并对本行业领域从业者、信用信息管理者和各类社会主体开展诚信教育培训,确保《条例》各项条款落地落实落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实行清单化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每年修订印发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广泛应用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认定、失信惩戒措施实施等重点环节。(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包发改财金字〔2021〕399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时,必须严格限制在国家《失信措施惩戒清单》范围内,坚决防止失信惩戒范围随
意扩大化或泛化,失信惩戒措施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设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但名单涉及领域、具体失信名单和名单设立程序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守信激励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分类减免投资保证金等激励措施,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应用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信息基础
1.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全量归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全量归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特别要对当前较为集中的“双公示”信息归集情况进行督促,确保所有“双公示”信息全量、准确、按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包头)”,以达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目标。同时加强律师、导游、医务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信息归集力度。(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信息、不动产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逐步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草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局、市档案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建立信用信息覆盖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层次、多样化应用体系。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相关制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行政事项信用信息查询,让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防火墙”作用。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实现信用赋能,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诚实守信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服务。(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优化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对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经授权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信用监管机制
1.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服务
健全信用承诺制,开展证明事项告知、审批替代、行业自律、主动公示、信用修复等类型信用承诺。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原则,动态梳理可用于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极简审批”服务,将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深入推进信用查询制度,将信用查询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和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依托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持续加强市场主体准入前守法诚信教育。(市审批服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服务
充分应用信息主体信用记录和各类信用评价报告,准确评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切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每个领域要出台一个以上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并收集推广典型案例,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服务
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做好审慎认定、告知提醒、帮扶整改、引导退出等工作。持续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开展信用修复。(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加快办理流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限时办结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筑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建设大格局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持续推进防范和化解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现无分歧欠款动态清零。(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政府失信被执行人占比控制在0.02%以内,力争实现“动态清零”。(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开展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市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以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公务员(事业人员)录用(聘用)调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信用记录查询制度,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水平。(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执行攻坚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慢”问题,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检法联动,共同建立健全防范、发现、纠正执行深层次违法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依法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审慎区分客观科研失败和主观科研失信,执行国家、自治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政策,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设,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办法》,持续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戒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著作权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
强化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诚信要求,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各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动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推进“蒙”字标认证制度体系建设,推动成立“蒙”字标专班,配合自治区做好“蒙”字标认证宣传,对全市市重点培育企业开展调研,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蒙”字标认证。完善“蒙”字标标准体系,打造全市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市场信誉好的“蒙”字标品牌,加强品牌推广,强化企业品牌建设,开展品牌展销推广活动,让自身品牌叫得响、立得住、能迎人、能长久。(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流通分配环节信用建设
加快商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食品、药品、农畜产品等追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全市“信用交通”建设,强化交通运输、寄递物流行业信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加强A级纳税人守信激励。(市税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缴存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
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服务、体育健身、旅游购物等领域创新“信易+”系列守信激励产品,推进多元化信用信息应用,大力提升“信易+”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诚信典型选树结果,支持消费者辨企业、知信用、用产品。加强预付费消费信用监管,健全网络购物实名登记、交易互评制度,设置失信曝光台,依法披露制假售假、携款跑路、恶意刷单等失信行为。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充分利用每年举办的信用宣传月活动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宣传方式,把包头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等部门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
全面落实环保、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牧业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围绕监督管理、预防治理、改革创新等方面部署水土保持工作,建成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水土保持政策制度、基础支撑体系,初步实现水土保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国家做好碳市场信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进出口信用管理
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质量推进落实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构建以企业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体系,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海关信用等级管理时效性,让守信企业享受更多便利政策,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推动AEO(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工作,大幅提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促进出口贸易企业健康发展。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为外贸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包头海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信用手段
1.持续做好诚信典型选树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不断拓展渠道广泛选树自治区诚信典型,进一步优化诚信典型选树流程,引导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包头)”,统一为包头市诚信典型赋予诚信企业二维码,便于企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为诚信典型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信用融资服务
充分用好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包头节点,加快推进与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支持创新融资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线上公证”“线上担保”等服务机制,降低融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信心。(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夯实资本市场信用建设基础
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依法依规查处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市场信用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
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试点示范
以信用示范创建为引领,探索构建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制度为保障、信用监管为手段、诚信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治理机制,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嘎查)、信用乡镇(苏木)评定。(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制度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充分利用每年举办的信用宣传月活动,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宣传方式,把包头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把信用培训纳入业务培训之中,提高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专业化水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
组织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信用培训,加强师生信用教育,提升信用意识。推广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提升信用从业人员能力。(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工作部署,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对标先进地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工作宣传。广泛建立信用宣传渠道,通过各类媒体提高信用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效传播、深入人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信用宣传工作中,搭建展示诚信理念和诚信文化的舞台,讲好各行各业的“诚信故事”,助力“信用包头”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