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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限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部署要求,结合包头市发展实际,我局组织对包头市市四区(含稀土高新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了合理调整和更新,经市政府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成果做如下解读:
1、更新背景
城镇基准地价是在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包头市上轮基准地价估价期日是2020年1月1日,为保证城镇基准地价的客观性、现势性、科学性,我局开展新一轮包头市市四区(含稀土高新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估价期日为2023年1月1日。
2、主要依据
本次包头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政策文件、行业规范及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包头市近年的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情况确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66号)等。
3、更新过程
为规范城市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完善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市四区(含稀土高新区)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过专题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等阶段,征求了市(区)党政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大型企业、评估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社会公众及相关专家的意见,进行了成果的修改完善,并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市司法局已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经市长专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布实施。
4、更新范围和更新内容
包头市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更新范围面积为659.64平方公里。
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两项内容:本轮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和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均较上轮分别缩减了1个级别,缩减后本轮商业服务业用地为6个级别,居住用地为5个级别,工矿和仓储用地为6个级别(包含两个工业控制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个级别。为了区别同一土地级别不同区域土地质量和价格的差异,将居住用地土地级别细分区段设定其基准地价,将III级和IV区域各划分为2个区段。城区共划分了166个商业路线价加价区段。根据包头市实际,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I-IV级2.5,V-VI级2.0,居住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I-IV级2.0,V级1.5,工矿和仓储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5。
本轮基准地价与上一轮基准地价比较总体而言有所下降,商业服务业用地平均下调7.28%,居住用地平均下调11.85%,工矿和仓储用地加权后价格未变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平均下调10.9%。
另外,本轮增加了划拨基准地价,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技术规范及文件中规定的评估划拨地价评估的方法,确定了划拨基准地价水平,进一步满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划拨宗地评估需求。
5、实施期限
本成果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政府批准公布下一轮成果前有效。